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230号
原告: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滨江道与南京路交口滨江道221号1-1-1306。
法定代表人:方金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颖,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天津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9号4010室。
法定代表人:贾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津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建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40元。
审判员  张文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