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1执2515号之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1民初45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龙口市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口市佳龙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龙口市佳龙食品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14159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柳金红
书记员 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