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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1民初5539号 原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原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瑜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