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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2357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534J。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土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龙港街道土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1ME03790581。 负责人:***,任村委主任。 被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89294623T。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龙口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港街道土城子村村民委员会、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