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2357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乾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4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169411534J。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龙口市龙港街道土城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龙港街道土城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1ME03790581。
负责人:***,任村委主任。
被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高新技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89294623T。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龙口市自来水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港街道土城子村村民委员会、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