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81民初151号
原告:***,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名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8929462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