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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681民初151号 原告:***,男,194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名居民,住龙口市。 被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8929462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龙口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