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恒捷市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恒捷市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01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发南路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恒捷市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纬路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雍阳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恒捷市政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1执17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贾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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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