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开原市靠山镇某某圃与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靠山镇***圃,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211282MAOU9BCD6K,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11200696165056L,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泰山路88-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0712××××34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