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221执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原市靠山镇***圃,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2211282MAOU9BCD6K,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11200696165056L,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泰山路88-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中
国工商银行0712××××34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9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