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开原市靠山蓬勃苗圃与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221民初1451号
原告:开原市靠山蓬勃苗圃。
法定代表人:***,系该苗圃负责人。
被告: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负责人:***,系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开原市靠山蓬勃苗圃与被告铁岭市盛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原市靠山蓬勃苗圃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计16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