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8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864659。
法定代表人:高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镇普东营王路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975394167。
法定代表人:袁有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蕾,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艺恒辉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18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解 鲁
审 判 员  胡金鳌
审 判 员  温 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敖欣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