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0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864659。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岛区张家楼街道河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河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211MF1705007U。
法定代表人:于军见,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岛区藏马镇崖下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马镇崖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70211MF1728604R。
法定代表人:庄丙安,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黄岛区张家楼街道河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黄岛区藏马镇崖下股份经济合作社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1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丰波
审 判 员 尤志春
审 判 员 刁培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若林
书 记 员 肖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