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1239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崖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崖下村。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
原告***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崖下村民委员会、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提供的地址无法向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不能确定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对***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