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

***与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崖下村民委员会、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1民初9311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崖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崖下村。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市。
法定代表人:肖德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崖下村民委员会、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