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03执保323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文登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贺长军,经理。
第三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孙合理,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文登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二О一七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文登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处的到期债权140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17)鲁1003民初51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保全人文登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处的到期债权140000元,并于2017年11月14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文登市中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处的到期债权14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