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

能新海与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临沂市运程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费执字第118号
申请执行人能新海(曾用名能宗好),居民。
被执行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市运程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临沂市运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5万元或扣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6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1年,不动产为2年。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其效力自动解除。
四、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日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