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

***与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03民初2292号
原告:***。
被告: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孙合理,经理。
被告:**波,约45岁,(文登市地基公司)。
被告:贺长军,约40岁,(文登市地基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贺长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告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贺长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