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

威海松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216号 申请人:威海松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马家夼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松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三年三月一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