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异43号
异议人(第三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地基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地基公司称,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存在工程劳务关系,但因涉及的工程至今未完成审计,且涉及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优先权问题未解决完毕,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数额尚未确定,故异议人只能在上述债权数额确定并满足支付条件时协助法院执行。请求撤销(2019)鲁1003执2849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银行帐户的冻结、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003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19)鲁1003执28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的工程款85000元并于2020年8月11日向异议人送达了协助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述异议。
异议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异议人于2020年8月11日书写的欠付被执行人两项工程款共计130000元的书证一份,加盖了异议人单位印章。经质证,异议人认可系其单位项目经理出具。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采取冻结措施,通知异议人履行到期债务,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在异议人处享有的到期债权足够支付本案执行款,异议人要求停止相关执行行为,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文登市地基工程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