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兴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4463号 原告:天津兴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天津兴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兴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元,由原告天津兴同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