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民初31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世斌,大邑县晋原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滨江西路南一段19号。
负责人:姚志权。
被告:成都博艺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8楼1803-1808号。
被告:李永跃。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鑫宏建筑工程公司、成都博艺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李永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刘景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永跃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长 刘景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乔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