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14130号
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0818650N,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山里**山里王600号。
法定代表人***,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臻***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04462983F,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中贸大厦C幢3-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杭州弘业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