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县某某胶合板厂(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521执恢827号 申请执行人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德清县**胶合板厂(普通合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县**胶合板厂(普通合伙)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次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