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21民初485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中贸大厦**3-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和睦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银银
书记员 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