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21民初485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中贸大厦**3-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和睦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徐银银 书记员  傅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