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502民初3472号 原告**,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中贸大厦C幢3-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恒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