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西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西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西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西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二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衡阳西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等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71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衡阳西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永强

审判员  吴仁智

审判员  李榜元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魏 敏







校对人: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