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5民初2089号
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赵店乡郦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708978705。
法定代表人:王秀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起锋,内乡县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锡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席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