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4969号
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赵店乡郦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7708978705。
法定代表人:王秀枝,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8年12月24日,住河南省内乡县。
原告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阳天意保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云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郭儒臻
书 记 员 杨琰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