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隆琦元建筑装饰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辖终1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未来,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隆琦元建筑装饰工程队,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大田村西街*排*号。
经营者:杨海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旅游区海博路畅景公寓2号楼3区235房。
法定代表人:王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荣,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江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隆琦元建筑装饰工程队(以下简称隆琦元工程队)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堤景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4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44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涉及的是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并非当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也并不当然适用专属管辖。2.本案并未涉及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管辖。3.依据合同约定,本案管辖法院应为甲方即江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4.即使合同中约定管辖无效,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也就是江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隆琦元工程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事实及理由:三者之间为建筑施工合同关系。
海堤景观公司述称,不发表意见,由法院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某公司与隆琦元工程队订立的《土方及给水系统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隆琦元工程队的施工内容涉及土方等内容,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中江某公司与隆琦元工程队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即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王 晶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德跃
书 记 员 廖雨婷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