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11民初3020号
原告:*威严,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源源,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053857804。
法定代表人:高阳,职务不详。
被告: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600467541687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威严与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威严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威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严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78元,减半收取计6339元,由*威严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