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3民初2809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发德,福建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俞征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原告***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登记立案,由法官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吴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菲菲)
代书记员( 王心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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