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民初183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朝荣,贵州省安顺市镇宁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冠浦路凤高综合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7053857804。
法定代表人:俞征瑶,执行董事。
原告***与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牟克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香华
书记员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