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621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强,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娟、李志新,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
法定代表人:夏兴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红建,系该处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卑一诺,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亚松
审 判 员  徐剑峰
人民陪审员  单小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