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21民初2624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盛良,福建霞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美铜,福建霞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
法定代表人:俞征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民政局,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太康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叶丽建,职务局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霞浦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减半收取4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郑进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昱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