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7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5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审被告: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胜利东路东湖大厦8层D座。 法定代表人:陈确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佳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与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4民初50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公告费(凭票据)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