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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71民终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96号。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江西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银行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江西海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46-125号。
法定代表人:万康,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西二十一世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68号。法定代表人:万志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西旺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388号民营科技园腾飞大厦407室。法定代表人:万光亮,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万光亮,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审被告:姜红妹,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原审被告:万志成,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被告:万颖,女,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被告:万康,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被告:万宣,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审被告:***,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原审被告:万国保,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及原审被告江西海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二十一世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旺盛物资有限公司、万光亮、姜红妹、万志成、万颖、***、万康、万宣、***、万国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法院(2018)赣710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26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3.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榕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