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二十一世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江西海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旺盛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7101民初46号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
主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江西海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东路179号金城国际。
法定代表人:万康,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旺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388号民营科技园腾飞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二十一世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万国保,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万康,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万宜,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告:万光亮,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姜红妹,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被告:***,男,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告江西海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旺盛物资有限公司、江西二十一世纪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万国保、***、万康、万宜、万光亮、姜红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青
审判员龚翼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