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103民初5341号
原告:广西中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一巷175号1栋2单元1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南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23号1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中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南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4元,减半收取计2252元,由原告广西中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2252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广西中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