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澳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澳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3396号
原告:佛山市澳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穆院村委会穆中村民小组(穆中工业园)(佛山市澳林德科有限公司厂房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21622Y。
法定代表人:曹继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芝,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佛山市澳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1)2021年5月工资差额929.25元;(2)2021年3月休息日加班工资5149.45元、2021年4月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988.51元、2021年5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206.90元;(3)出差补贴1780元;(4)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二倍工资差额34161.11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991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21743元。二、申请人工资差额、加班工资、出差补贴的仲裁请求本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99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99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出差补贴1780元;二、驳回申请人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三、申请人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本委在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991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中另行处理。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非终局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1743元。
4.被告的工作情况。被告于2021年2月1日入职,工作岗位为研发部电气工程师。
5.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6.劳动关系情况。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告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5月15日,离职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
7.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2021年3月至5月工资表显示被告应发工资分别为8940元、8100元、2923元。
8.被告的出差情况。2021年3月20日至4月30日出差。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2.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3.光盘、照片截图;4.离职人员申请表;5.***工资表(2021年3月-5月);6.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991号之终局仲裁裁决书、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2991号之非终局仲裁裁决书;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查询结果。
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本案为劳动争议。劳动法律法规设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便规范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使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据可查。被告于2021年2月1日入职,至2021年5月17日离职。在此期间,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作为研发部电气工程师,原告提交的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视频拍摄时间为同年5月13日、14日,均不足以证明双方在被告在职期间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由原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2021年3月1日至同年5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963元(8940元+8100元+2923元)予被告。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佛山市澳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963元***;
二、驳回佛山市澳科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珈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