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贲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龙贲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310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身份证住址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艳萍,广东许铭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艳平,广东许铭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龙贲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迥龙路**第**。
法定代表人:钟润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妍倩,广东信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龙贲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7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徐艳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龙贲公司支付***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提成工资合计131764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龙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的工资构成除了基本工资,还有业务提成工资。***的工作岗位是销售工程师,工作内容是负责客户开发和跟进,主要是通过拜访陌生客户,将客户提供的数据与需求提供给公司技术部门,协助技术部门与客户沟通对接及跟进客户。***提供的与客户中山市明逸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前期对接人员梁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显示***的工作内容是开发客户,从事的是销售类人员的工作。根据龙贲公司盖章确认的《项目提成制度》,销售人员是享有销售业务提成工资的。根据***提交的《广东龙贲环境设计院有限公司销售提成申请表》,有部门主管许某某审批签名、总经理林某某的审批签名,表示其也确认***属于可领取业务提成的销售人员。另,根据***提交的银行流水,2020年11月6日发放过一次提成工资14377.5元,龙贲公司确认***的基本工资标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14377.5元的款项性质。龙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工资发放制作工资明细,就各款项发放明细及性质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故,应当采信***主张的该款项性质属于提成工资。(二)***在职期间负责开发跟进的中山市明逸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有机废气处理项目和馏出液废水处理项目,龙贲公司确认该二个项目是公司服务项目。***也提交了其负责跟进该二个项目的对应客户中山市明逸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对接人员梁小姐的微信聊天记录、进度支付款凭证,以证实其开发、跟进项目的情况以及该项目的履行及进度款支付情况。结合上述第一点,龙贲公司应根据《项目提成制度》规定的提成方案支付***业务提成工资。***能提交和龙贲公司的财务人员(微信名Tibbett)沟通关于提成工资问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公司是知悉和确认***是有业务提成的。而且,***提交的《业务提成申请表》是由龙贲公司财务人员发送给***的,整个表格内容都是由龙贲公司方填写的,***仅仅填写了其中“项目进度和提成说明部分”,而且该申请表事后通过龙贲公司的部门主管许雪钏审批签字后发送电子文档给***。该《业务提成申请表》虽然没有龙贲公司的盖章,但是有***的部门主管许雪钏签名确认及总经理林宏璋的审批签名,结合***提交的项目进度支付金额明细表、《项目提成制度》体现的销售人员提成比例以及《业务提成申请表》确认的应发提成金额,应当支持***主张的提成工资差额。
龙贲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龙贲公司支付***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提成工资131764.5元。
一审法院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龙贲公司向***出具离职证明;二、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在二审补充提交了钉钉系统聊天记录及聊天记录中的工资条截屏,拟证实龙卉公司曾向其发放过提成工资。龙卉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聊天记录没有原件,不能确认其真实性。即使2020年10月工资中有提成工资,也不是项目提成,只是单位老板向员工发放的奖金。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2020年3月2日至2021年2月24日的提成工资,***提交的《项目提成制度》没有原件,龙卉公司表示因该制度不具有可行性(难以确定毛利润数额)而并未施行;***提交的销售提成申请表并无原件以确认真实性,该表并未经公司管理层签名确认,且该申请表计算提成的方式(项目回款比例)亦与***提交的《项目提成制度》内容(毛利润提成比例)不一致。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龙卉公司已经按照项目回款比例实施提成制度,与***要求按照项目回款比例计算提成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驳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泽如
邱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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