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2民初19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现住淄川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张店区。
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8.00元,减半收取计914.00元,财产保全费920.00元,合计183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