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1428号
原告: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白马湖镇白马湖村(原敬老院)。
法定代表人:崔明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
原告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电电力山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于忠洋
书 记 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