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910号
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44号丁豪广场CD座2-2411。
法定代表人:房涛,总经理。
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征。
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朝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赵毓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