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执保1311号
申请人:淄博聚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聂村村小康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启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征,经理。
申请人淄博聚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642.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642.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运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