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财保295号
申请人:淄博聚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聂村村小康北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Q955W2X。
法定代表人:孙启平,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20757511D。
法定代表人:王国征,经理。
申请人淄博聚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642.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642.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8元,由淄博聚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姬荣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闻至燏
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