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贞观街766号和润尚东企业公馆2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聚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聚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民初4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博山区2019年抗旱应急工程”,作业范围为“**社区新打机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标的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一审认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贵院审理的(2021)鲁03民辖终313号案件中,贵院认定上诉人与案外人淄博醉歌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所签《博山区2019抗旱应急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书》所涉工程同样为“博山区2019年抗旱应急工程”,同样为“劳务分包协议”。最高院明确规定“同案必须同判、类案必须检索”,因此,应当按照(2021)鲁03民辖终313号裁判规则,认定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涉案协议书确定的施工项目及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形,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淄博市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涉案协议虽然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向甲方或者乙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2民初402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斌
审 判 员 侯 康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