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799号
原告:***,男,196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道贞观街766号和润尚东企业公馆2号楼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淮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2023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