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邹民初字第280-2号
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闫锋,山东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广举,居民。
委托代理人成忠,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南郊大沂河南104国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广举、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邹民初字第28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广举、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且申请解除对被告成广举账户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对被告成广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县支行62×××16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成广举车牌号为鲁M×××××和车牌号为鲁M×××××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祁永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