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5-14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邹民初字第280-1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居民。
被告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南郊大沂河南104国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祁永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