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魏金睛、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31民初33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新岩,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

被申请人:魏金睛,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申请人: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南郊大沂河南104国道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25152X。

法定代表人:孔宪峰,总经理。

原告李新岩与被告魏金睛、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鲁0831民初333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魏金睛、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现申请人李新岩提出解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0)鲁0831民初333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魏金睛、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解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冯雪

书 记 员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