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任城区分公司、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81财保233号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任城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房家村济梁公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3807733U。 法定代表人:付强。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南郊大沂河南104国道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26712515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任城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申请人以保单保函向我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任城区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颜 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