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6民初1791号
申请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南郊大沂河南104国道路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军诉被申请人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业银行曲阜支行开立15469101040009748号账户存款6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业银行曲阜支行开立15469101040009748号账户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0月30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倩